夫妻債務律師解答

債務未清償離婚財產歸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由此可見,如當事人已經離婚,並且分割了財產、未能償還債務,或是確定債務由一人償還,但義務人無償還能力,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有履行能力方主張權利。

債務未清償離婚財產歸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