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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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區別在哪些方面

一、定義不同

抵押質押區別在哪些方面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佔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特徵不同

(一)抵押權特徵

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標的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二)質權特徵

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三、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四、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向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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