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設立抵押權後設立質權怎麼處理
一、先設立抵押權後設立質權怎麼處理?
1、如果質權設立在後,抵押權無登記,質權優先;抵押權有登記,抵押權優先
2、如果質權設立在先,再設立抵押權的,質權優先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佔有於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蔘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2、標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三、質權與抵押權的聯繫及相同點有哪些?
1、二者均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
2、二者均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係;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擔保物的變價價值為內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民法典定原則)
5、二者與普通債權相比具有優先受償性。
6、質權與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及所擔保的債權均具有特定性。
由此可見,並不一定先設立抵押權,就一定是抵押權優先的,但是,在先設立質權的情況下,一定是質權優先,抵押權的設計必須要進行登記,比如説不動產的抵押,這是需要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