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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抗辯權是和行使權相對的一種權利,但是抗辯權的種類很多,大家可以根據需要不同,約定不同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其中一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哪一具體的類別,瞭解的人卻很少了。但是在利用同時抗辯權之前是很有必要了解其屬性的,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利用好抗辯權,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一下同時抗辯權的有關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合同法為了保護雙務合同當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對方未為對待給付而受到損害。由此可見,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成立的一種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無需當事人之間作特別約定,故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種法定權利,非約定權利。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對價義務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從而導致合同履行向後推遲,如果對方履行了債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應當恢復自己的履行。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效力是使合同延期,而不是永久地對抗請求權。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性質屬於延期抗辯權,非永久抗辯權。

二、如何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

1、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於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2、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係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並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

3、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於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入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着積極的意義。同時對於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什麼類型的抗辯權已經有了深入的瞭解了,不管是抗辯權還是其他法律賦予的權利,都需要充分了解其性質,這樣有助於大家更好利用法律賦予大家的權利。當然每個權利的性質都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體現在合同中,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抗辯權行使的基本條件進行,確保依法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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