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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的性質是什麼

在權利類型上,商號權無疑屬於私權利。但對於商號權的性質如何界定,學術界的觀點並不統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觀點:

商號權的性質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説。

對商號權權利屬性,我國有人認為“商號權就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註冊的商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權利類型上屬於知識產權”。商號權應作為知識產權規定於有關知識產權法中,而不應作為人身權規定於民法人身權部分。而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將商號權納入知識產權之列,加以保護。

(二)財產權説。

該學説認為商號權是一種主要以財產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商號權不但可以給其使用人直接帶來經濟上的利益,而且該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成為轉讓和繼承的客體,權利人也可以享有轉讓利益。因此,商號權應屬於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而不能被認為是人格權。因為屬於人格權的公民姓名權是不能被作為轉讓或繼承的標的的。

(三)人格權説。

這種觀點認為,認為商主體應該具有自己的獨立法律人格,其人格權內容的具體表現是商號權、名譽權、榮譽權、商業形象權等名稱權的客體是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稱是它們之間相互區別的必要條件。其次,名稱權具有人格權的全部特徵,是固有、專屬和必備的權利。再次,名稱權具有某些無形財產權的屬性,但這是其附屬性質而非本質屬性。因此,名稱權(商號權)是人格權。

(四)雙重性質權利説。

這種觀點認為商號權既是一種人身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商號權既與商主體本身有緊密聯繫,又是商主體財產的一部分。一方面,對於法人等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來説,擁有自己的名稱是其民事主體資格的必然歸結,即使對於那些不具備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來説,它們要以團體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也必須享有名稱權。另一方面,名稱權也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其中,名稱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權完全可以作為財產權的標的。由於名稱無固定形態,故屬於所謂無體財產。根據該説的觀點,商業名稱權既具有姓名權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財產權的創設效力,可以轉讓與繼承。

商號權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商號權人對自己商號權有一定的使用權利,並且禁止他人使用,商號權是與特定的商業主體有密切聯繫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商號權的性質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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