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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排除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排除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主要是非商業或個人學習為目的的行為,包括如下: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新聞,在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行為。基於侵權者的非法收益,在確定侵權賠償的金額時,法院可以應侵權者的要求,計算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由於侵權而遭受的預期收益。賠償金額也可以根據侵權者在侵權中的權益進行計算。計算賠償的數量。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支出的,從侵權中取得的收益為收益。

“侵權者的非法收入”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

2)營業利潤

3)淨利潤。在正常情況下,應將被告的營業利潤用作賠償的金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出版和發行他喜歡著作權的文學作品,並總共發行了5.000冊。然後,侵權金額賠償是該書的單價乘以5.000本書的出版數量減去合理的費用即可通過印刷,發行和發行折扣獲得侵權收入。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根據以上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情形包括用於個人學習或者個人研究的目的等,侵權的行為包括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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