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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嗎?

一、判決前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嗎?

判決前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嗎?

1、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羈押是否能折抵刑期

1、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前羈押期間折抵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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