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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羈押期與緩刑折抵嗎

一、先期羈押期與緩刑折抵嗎?

先期羈押期與緩刑折抵嗎

不可以,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處的是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話,先期羈押的時間能折抵刑期,但因為緩刑實行的服刑方法是社區矯正,相較於到監獄中服刑,緩刑考驗期內罪犯的人身自由只是相對受到了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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