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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標的與訴訟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爭議標的與訴訟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

爭議標的與訴訟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時,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則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這既明確簡單,又符合糾紛管轄的最密切聯繫地點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務合同,如果存在兩項以上的不同合同義務時,也可能出現兩個以上履行地的情況。發生合同糾紛時,也要以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履行地。對“爭議標的”的理解,特別注意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是基於合同關係主張對方承擔的合同責任的聲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訴訟請求種類來確定,只能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二、訴訟標的如何進行確定?

1、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2、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4、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5、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對於訴訟標的弄清楚其實非常簡單。就是雙方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相關對象。如果雙方連需要審判的對象都沒有進行明示的話,那麼怎麼進行民事審判了。所以説需要法院進行相關的審判的話首先需要雙方將訴訟對象弄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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