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求我作證人怎麼辦?
一、別人求我作證人怎麼辦?
別人要求作證的,當事人是有義務作證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⑴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⑵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⑶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⑷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⑸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二、有關證人出庭的法律規定
《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四、《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訴訟案件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證人有義務作證,涉及到重大的犯罪事實,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是必須要出庭作證的,否則是需要追究證人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