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規定 普法法律網 治安管理 2.3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TAG標籤:收押 治安管理 訴訟仲裁 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