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仲裁/列表

勞動仲裁和法院裁決有哪些區別?

一、勞動仲裁和法院裁決有哪些區別?

勞動仲裁和法院裁決有哪些區別?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手段,但是兩者也存在諸多區別。從程序、受理程序、時效、法律效力等方面都不一樣,法院裁決的效力最強。從程序上看,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等仲裁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不服的再去起訴。

TAG標籤:勞動 仲裁 法院 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