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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税費誰承擔

租賃合同税費誰承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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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的税費誰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租賃税費繳納如下:

1、凡提供房屋出租行為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税收的納税義務人。

2、對產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屋租賃業税收。

3、對出租房屋的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税收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並通知其進行納税申報並繳納税款。

4、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找到出租方並繳納税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税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由承租人或房產代管人、房產使用人代扣代繳房屋租賃業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