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析:一、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三、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