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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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回购抵押担保的法律安排是什么样的?

一、基金回购的概念

基金回购抵押担保的法律安排是什么样的?

基金回购是指基金持有方以融资为目的将基金抵押给另一方,并承诺在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将基金购回的一种交易模式。持有方融资的数量取决于抵押品的价值,将基金购回时应付的利息取决于抵押时间的长短和市场利率水平。基金回购包括正逆回购两方,通常融入资金、融出基金的那一方是正回购方,融出资金、收取利息、接受基金抵押的一方是逆回购方。投资者若作为逆回购方,则可获得无风险的利息收入,若为正回购方,只要融资之后的投资超过利息支付便意味着获得了超过仅仅进行基金投资的收益。在基金市场的实际投资操作中,机构投资者通常在预期未来利率趋于平稳或下降时将基金抵押融资再去购买预期收益高的基金,放大基金投资的收益。若预期基金利率上涨时,提前卖出基金将资金做逆回购获取无风险利息收入,还可规避持有基金的价格损失。

二、法律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所谓的“回购担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先从担保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规定了5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并没有所谓的“回购”,所以,从根本上讲,“回购担保”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勉强可以将这种“回购担保”理解为一种的保证,即便如此,这种形式也是与法有悖的。

更何况,逆回购方提供的是“回购担保”而非“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实际上的意义。因为这只是正回购方的的一种承诺,承诺在某些条件下,从逆回购方那里购回基金并支付利息。从法律角度讲,这实际上是指,当正回购方不依法偿还债务时,逆回购方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抵押物并从中受偿,而此时逆回购方愿意购买抵押基金,这种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逆回购方虽然如此承诺,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他必须这样做。

三、抵押担保出现问题的后果

如果在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无力还款给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以获得资金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失。但是基金回购抵押担保中若正回购方真的出现无力购回基金支付利息的情形,逆回购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出正回购方所抵押的基金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法院会支持这种观点吗?如果尚有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保证人,但却根本不能同时起诉提供所谓“回购担保”的中介机构,更不能要求其代为偿还正回购方无力购回的基金和利息。并且,这种“回购担保”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模糊的,它缺乏法律强行性规定的保护,出现问题将无法条可依,或许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违约处理。

综上所述,基金回购抵押担保的法律安排只是空中楼阁,它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条文的支撑和保护。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这种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且为许多投资者接受,由于法律出台具有滞后性,没有一种现象的出现就无法出台对应的条文规范,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需要加强这方面的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