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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指符合何种条件才能使债务人负担加害给付的责任。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必须以债务人存在给付行为为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并不以债务人有给付行为为前提。
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非给付行为是否可以产生加害给付。
在一般情况下,加害给付是以给付不合格的行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债务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从而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从严格履行的意义上讲,债务人履行时未尽到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瑕疵告知的义务,保护协作忠实的义务等,也表明债务人未能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也是一种不合格的履行。
所以我们认为,构成加害给付应该以债务人存在着不适当履行行为为前提。
由此可以看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两个:即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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