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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肯定都不知道。虽然民间借贷一直存在与我们的身边,但我们对与它相关的法律知识却了解的很少。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

最高法院对外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

一、民间借贷三个区间

无效区:

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认定无效。

自然债务区:

作为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二、年利率超36%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的利息无效

对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新司法解释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这三个区间的设定是根据我国从古到今利率和1990年以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得来,既能从司法层面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又能控制住高利贷。”杜万华称。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此前,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是经过相关机构人员反复研究、讨论之后得出来的,是与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来本站网站咨询在线律师,他们会根据大家的具体情况为大家作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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