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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该质押股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质权有效存在;
二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包括全部未受清偿和部分未受清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对受质押的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和变卖。但是处分出质股权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必须公允、合理。否则,出质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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