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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哪一部分

加害给付是哪一部分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加害给付,即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加害给付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是指此种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而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表现在债务人不仅实施了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而且此种履行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权益,因此,加害给付为附带损害。即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
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虽然学术对此有争议,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既可以以合同之债提起请求,也可以以侵权之债提起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但是一旦选择就不可更改,同时两种选择各有优、缺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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