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个人债务/列表

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哪些

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动产质押《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权利质押
依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
六、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七、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二条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TAG标签:债权 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