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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型联营
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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