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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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债权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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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公司分立后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也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