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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的要件是

反担保成立的要件是
担保成立须具备: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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