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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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连带债务

破产企业连带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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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办法

企业破产后,为使债权银行尽量少受损失,又使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少受影响,承担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的企业,可分别根据年税后利润情况承担责任

(一)企业担保的破产企业贷款余额,占连带责任企业当年税后利润20%以下的,银行贷款本息由担保企业分2年归还银行。

(二)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利润20%以上不足50%的,本息由担保企业分3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例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利润50%以上不足70%的,自企业破产之日起,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贷款余额由担保企业分5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例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