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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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当事人成为保证人一般系因债务人委托、无因管理、赠与这三种原因。保证人出于赠与意思而实行保证时,不发生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问题。因此,只有在委托或无因管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问题。
对于受债务人委托而担任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1条作了规定,追偿权是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义务的一种补偿。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仅限于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因此,若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小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保证人只能在其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若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给付的金额大于债务人的债务免除金额的,超出部分保证人不得追偿,而应以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追偿。在有偿担保中,担保费不属于追偿范围,应由债务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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