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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几种?

国家政府设立不安抗辩权是为了防止在合作关系中有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行为和逼迫他人履行不必要的义务,然而这项权利的认知度尚未普及群众,很多人不知道不安抗辩权,不明白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明白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现在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相关资料: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上文我们可以明白不安抗辩权是用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签约合同时应明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同时留意合作伙伴的情形,一旦有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小编的回答能解开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