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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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和第三人代为履约
1、债务转移的定义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诺,是指债权人的一项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债务转移必须由三方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85和86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点,即: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约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申请赔偿责任,但不可以向原债务人申请民事责任。
2、第三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履行债务,又称履行责任,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同意债务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更换债务人身份的,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也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第三方表示,应当取代债务人或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三人是合同的主体,而不是合同的一方。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