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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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审计程序

债权债务的审计程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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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财产分配的审计程序

(1)破产企业的清算费用和破产债务是否100%地偿付完毕,是否有应偿未偿的债务序列或项目。

(2)剩余财产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国家缴纳了所得税,实缴税额与相应的计税依据、税率是否一致。

(3)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它们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参与分配,特别是政府所有者是否与个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余财产分配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资额计算是否准确。

(5)不足分配的零星财产是如何处置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必须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决,具体情况下应当由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表决处理,避免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