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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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具有哪些权利

债务人具有哪些权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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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为了一名债务人,请问债务人放弃哪些权利

你好,作为一名律师,很高兴你的问题债务人放弃哪些权利,我的回答如下债务人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调查发现,在日常业务活动乃至执法实践中,往往只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10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80吨大米,尚缺20吨,则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80吨大米的价款,有权不给20吨大米的价款。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产品,则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