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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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负责项目债务债权

全面负责项目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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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损失能让债务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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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公司非法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从多种制度予以保护。所以,债权人的损失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是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负责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该条规定有利于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鼓励社会积极投资,将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分离。同样在民事关系中也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