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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债权人对于主、次债务人间的权利处分

如何解决债权人对于主、次债务人间的权利处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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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如何解决债权人对于主、次债务人间的权利处分

对于如何解决债权人对于主、次债务人间的权利处分,我认为法律设立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制度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法律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系因其实行简便,若行使代位权后,发现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处分行为产生阻碍,如果又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疑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漠视,有违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