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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

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点:

1、按照除斥期理论,解除权的行使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并且除斥期为不变期间,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2、具体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解除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但是该规定无法涵盖股东对公司会议召开并不知情的情形。待股东知晓可撤销事由,可能期间已过,撤销权消灭,股东权利受损。因此,有必要根据除斥期理论将撤销公司决议的起算点精确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决议作出之日,以平衡保障股东权利和督促股东及时行使权利这两种价值取向。

3、公司决议解除权的行使系建立在会议召开的基础上,对应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果会议并未真实召开,此时股东以未接到会议通知、不知晓会议召开为由,要求撤销公司决议,法院应释明变更诉请为公司决议无效而非可撤销。

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哪几种?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要想通过某项决议,必须要征得大部分股东的同意才行。如果股东发现该项决议损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0天。超过这一期限的话,股东撤销权会自动消失,股东无法行使撤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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