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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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的诉讼时期

债务债权的诉讼时期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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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期

欠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此可归纳出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

第一,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未受到损害,人民法院没有保护的必要。

第二,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法律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智识能力、权利人注意义务等推定权利人知道。

第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权利人不知道义务人,则权利人无从主张权利,此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