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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哪个部门处理?

一、著作权侵权哪个部门处理

著作权侵权哪个部门处理?

由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著作权侵权种类

1、 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 间接侵权。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三、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计算,具体赔偿标准是: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害著作权属于民事纠纷,由当地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对侵权的著作进行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经济赔偿,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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