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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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可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受理单位为国家版权局,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源程序代码,源程序代码文档包括前、后各连续30页的代码,每页代码不少于50行,如果整个源程序不足60页,则提交整个源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著作权,属于登记性权利,申请人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相应计算机软件后,便可使该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作者即使不进行登记,在其作品完成或发布之日,其依然可以自动取得相应著作权。不过为了避免在产生权利纠纷时无法准确确定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产生日期,可以在完成之日将相应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向版权局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获得更稳妥的权利保障。

计算机程序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