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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注册网址弃用后

        北京XX

注册网址弃用后,他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5083号

    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

    被告:山西**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