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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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产生条件

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就条件的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1、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一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

著作权的产生条件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34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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