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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一、村委会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村委会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村委会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在进行村委会选举的时候,有人对于选民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是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是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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