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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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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