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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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是不是维持原判

今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赵荣荣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后,吴学占等10名被告人、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吴学占等上诉人及其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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