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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流程是什么?

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流程是什么?

一、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流程是什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或者请求调解处理,如果协商不一致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来处理。

(一)协商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事务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三)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其实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和民事合同纠纷处理的流程是一样的,但是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时候,也需要注意特殊的事项,比如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此时确定管辖法院只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