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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有哪些?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有哪些?

一、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有哪些?

1、侵害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一方面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可以是资金以外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2、诈骗的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只能是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

3、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不同。

两种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哪些?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指下列情形:

集资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巨大动荡;造成被骗个人或者单位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被骗企业破产;诈骗数额巨大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投资者死亡、精神失常;诈骗用于救灾、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军用物资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等等。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刑法》中所规定的很多犯罪行为是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但是之所以会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行为,就意味着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不一样的,比如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以及构成数额巨大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了解其界限,从而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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