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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不能一概而论,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立案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期间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必须根据犯罪嫌疑寻衅滋事的行为才能相对应的分析立案标准。比如犯罪嫌疑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般涉案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他人进行追逐、辱骂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