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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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一般属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管辖权确定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具体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然后才可以结合法定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是无法与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事宜,那么就需要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书写诉状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