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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对于义务人来说,若是被权利人起诉,那么可以直接以诉讼时效应届满为由,不同意履行权利人要求自己履行的义务。而一旦义务人以此进行抗辩,权利人就失去了胜诉权。胜诉权的丧失是案件的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起诉可能需要承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