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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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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于劳动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允许当事人表示不服,但此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否则的话就需要实际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而在不服裁决内容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