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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自爆案一审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对其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应予以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水杯自爆案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