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对这类也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理由同上。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5、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发放再执行权利凭证的。
(三)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无效,执行法院尖停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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