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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量刑

逃离部队罪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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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量刑标准怎么样的?

对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如何量刑的回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