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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预付款分别是什么?

定金订金预付款等都是在商业领域公司签合同时产生的交易往来,在语文的角度,三者貌似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但是在金融领域,法律领域,三者差别巨大,如果由于疏忽而混淆,后果可能会很严重。法律本站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三者的区别。

定金订金预付款分别是什么?

一、定金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购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质的条款里面约定“意向金、诚意金”等,即使名称不同,但是只要规定定金罚责,那就属于定金,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罚责的,那就不属于定金,如果买卖不成的应当退还给买方。

二、订金  

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

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 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三、预约款

1、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必须要具备定金的性质,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1)有“定金”字样;

小编就为您解释到这里。这三个兄弟可是合同中重要的项目,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项目,在商界驰骋的大家,一定要看仔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你有更深层的疑问,欢迎咨询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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